人才新政30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要求,发挥人才对驱动发展的核心作用,向选好用好各方面人才要发展,聚力打造吸引集聚人才平台,为建设“六个龙江”、打造“七大都市”提供坚实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聚焦振兴发展,大力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一)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锚定打造“七大都市”奋斗目标,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符合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补齐建强重点产业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哈创业的,优先配置创业要素资源,根据绩效评估情况,对创业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支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持续扩大开放合作,汇聚人才建设“向北开放之都”,对在哈企事业单位等引进的海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配套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对在哈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世界前200名大学(学科)、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副教授以上层次,以及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海外人才,配套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
对引进的“高精尖缺”国际领军科技人才或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三)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引进人才。围绕建设“创新引领之都”集聚人才,对“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全职引进年薪超过50万元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连续3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年薪的30%予以补贴。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四)支持高层次人才以柔性方式来哈工作。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哈工作半年以上的,分时分期享受我市全职引进同类人才政策待遇。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五)支持事业单位自主引才。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机制,分级建立“编制周转池”,用于解决满编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建立引才“绿色通道”,对急需紧缺的关键性人才可安排专编接收,首个聘期内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六)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精准引才服务。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中介机构等为在哈企业全职引进C、D类高层次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1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A、B类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20万元奖励。
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经费支持,并每年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运营补贴,连续支持5年;对产业园发展贡献突出的独立运营商,已入统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2‰的运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积极培育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新入驻机构,根据绩效评估给予奖励,并给予房租减免,即5年内前3年免收房租,后2年减半收取房租。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加强人才储备,壮大城市持续发展力量
(七)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留哈。发挥高校集聚青年人才作用,以驻哈高校为重点,面向省内外高校,每年开展春秋两季“哈尔滨丁香人才周”千企万岗进校园招聘活动。
建立市校联合办公机制,组织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与省内目标高校共同搭建高校毕业生引进平台,宣传哈尔滨人才政策、人才需求,每年给予协同高校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建立市校联合办公机制的高校当年度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每到在哈企事业单位工作100人(不含定向生),给予高校5万元工作补贴;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留哈率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高校20万元奖励。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和9县(市)及所属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对签订3年聘用合同的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并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八)多方位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热情,个人创业的,提供最高2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每年组织大学生创业大赛,创意类项目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创业类项目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联合高校院所等建设创新楼宇、创业街区、众创空间,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提供低成本或免费创业工位。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九)多角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留哈获得感。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哈安心安业为目标,对在哈企业及市县乡三级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统招博士毕业生,给予10万元安家费和连续3年3000元/月生活补助。对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毕业5年内统招硕士生,给予3万元安家费和连续3年2000元/月生活补助。对在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毕业5年内统招本科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给予连续3年1500元/月生活补助。以上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对与在哈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社保,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内购置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其中,博士补贴10万元,硕士补贴5万元,本科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补贴3万元。
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毕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三、释放科教优势,协同发力推动产教融合
(十)支持高校面向“七大都市”建设需求创办特色学院。坚持市校协同推进产教融合,鼓励驻哈高校建设航空航天、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学院或特色学院,综合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及为在哈企业培养产业人才评估等情况,每个学院给予最高500万元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
(十一)支持高校围绕产业发展需求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坚持聚焦我市发展战略,鼓励驻哈高校面向经济“主战场”,设置符合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产业发展需要的相关学科专业,按照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给予高校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
围绕建设“先进制造之都”培养和引进人才,支持一企或多企联合,根据专业人才需求,与驻哈高校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以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量身定制”专业人才,按企业支出培养经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鼓励在哈企业参与“龙江卓越工程师支持计划”,对与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并引进计划培养的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每引进1人给予1万元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十二)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坚持推进产才融合,鼓励驻哈高校建设科技园(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高校建设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专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全市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择优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十三)支持高校院所组建各类产业创新载体。坚持产学研联动,加强科技成果孵育载体和产业衔接平台建设,支持驻哈高校院所与区县(市)、园区、企业、海外合作伙伴联合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实验室、创新研究中心等平台载体,根据投资规模和人才集聚等情况,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十四)支持高校院所牵头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坚持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实施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制度,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发,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承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任务,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十五)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坚持研究与应用衔接、科技与产业贯通,加速驻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科技人员持科技成果创办企业(含技术入股)和企业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落地转化、产业化的,根据研发投入和市场前景,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或团队围绕绿色农产品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等特色产业需要开展“定向研发”活动,根据研发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
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驻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企业年度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到账金额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鼓励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围绕驻哈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哈创业和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开展投融资活动,按照年度促成投融资到账金额的2%,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工商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四、支持平台建设,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引擎
(十六)支持创建各类实验室和创新平台。着力将各类高水平平台打造成创新主阵地,对获批建设期的国家实验室(分基地分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核定补助资金,按建设进度分期拨付。
对获批建设期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制造业类创新中心(含工业设计、技术中心)等,在省级财政支持基础上,给予300—500万元经费支持。
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市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载体(含工业设计)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
对以上创新平台,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十七)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发挥企业承载科技创新人才的主体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在哈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投入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进入运营期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十八)支持建设院士工作站和科学家工作室。鼓励院士、科学家以应用为目标组建技术攻关和人才培养团队,对新获批建立的院士工作站,3年内分期给予共计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获批建立的科学家工作室,3年内分期给予共计30万元经费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十九)支持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在哈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为博士后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培养和创新提供舞台,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3年内分期给予共计20万元经费支持。
对进站(省、市基地)的博士后和进省、市基地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3年内分期给予共计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和连续不超过3年3000元/月生活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十)支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打造东北亚人才合作交流基地,拓宽人才交流合作渠道,对引进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平台,将哈尔滨市作为永久会址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支持。
对在哈企业、社会团体及市属事业单位在我市举办重要人才峰会、外籍人才和海归中高级人才招聘,以及跨地区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交易等活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60万元补贴。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工商联)
五、突出成果导向,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潜能
(二十一)选拔一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鼓励人才立足岗位多作贡献,在为哈尔滨市打造“七大都市”、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群体中,每2年评审1次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4年管理期内给予1000元/月专家津贴。
管理期内的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E类人才同等待遇。支持哈尔滨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并享受相关待遇。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文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十二)选建一批优秀人才工作室。激励人才发挥引领作用,选建100个左右市级名师、名医、文化艺术名家、技能大师、高技能人才(劳模)等人才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文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十三)建设一批重点领域领军人才梯队。支持重点领域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形成“雁阵”,围绕重点产业、特色专业和关键领域,实施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对市级卓越领军人才梯队、市级重点领军人才梯队和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上述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分别给予每月2000元和1000元、1500元和750元、1000元和500元的科研补贴。梯队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占比50%以上的,建设经费支持额度上浮50%。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十四)奖励一批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鼓励人才攻坚克难、勇攀高峰,对在哈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5大科技类奖项和省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团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助推“创意设计之都”建设,对在哈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外设计大赛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按赛事等级及获奖等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推动文化“软实力”转化为发展“强动力”,对在哈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社科类奖项的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放大“奥运冠军之城”品牌效应,对在国际重要赛事上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社科联、市文联)
(二十五)评选一批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鼓励技能人才提升技能水平,对在精密加工、智能制造、数控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管理与服务等领域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500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5年。
将“大国工匠”、“龙江工匠”、“哈尔滨大工匠”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纳入高技能领军人才认定范围,享受相应的补贴和补助。评为“哈尔滨大工匠”的,给予5万元奖励;评为“哈尔滨市首席技师”的,给予2万元奖励。
代表我市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十六)培养一批乡村产业振兴发展人才。培育人才助力乡村振兴,对提升本土有机绿色农产品品牌价值、带动区域公用品牌价值增长,或对培育新兴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对年销售地方农产品500万元以上、销售额排名前10名的直播销售员,按年网络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地方农产品2000万元以上、销售额排名前10名的电商(直播电商)企业,按年网络销售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六、优化人才环境,营造重才敬才爱才氛围
(二十七)优化人才个性服务。建立子女(配偶)服务通道,A类人才子女、第三代子女及B类人才子女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的,可根据人才意愿安排入园入学。C、D、E类人才子女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的,由所在区、县(市)就近从优安排入园入学。对新引进的D类以上人才配偶,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应对口单位工作,单位没有空编的,可安排专编接收。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十八)优化人才医疗服务。建立医疗服务通道,E类以上人才(含H类“候鸟”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由各级公立医院提供预约体检和住院绿色通道等医疗保健服务。B类以上人才服务范围可扩大到第三代子女,对本人提供专属服务。
每年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国情研修和休假疗养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二十九)优化人才安居服务。探索在产业、人才集中区建设国际人才社(街)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医院,优化软硬件服务水平,营造宜居宜业环境,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支持驻哈高校院所、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将其纳入全市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支持。驻哈高校院所自建人才限价房的,按“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资金补贴支持。统筹全市人才保障住房建设布局,列入计划逐年筹集,并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提供给有需求的人才租住。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三十)优化人才出行服务。建立出行保障通道,C类以上人才及随员在省内机场、火车站享受贵宾服务,D、E类人才出行享受快捷通道服务。E类以上人才及随员免门票游览市域内重点旅游景区。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本文件中所指人才不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我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2004年5月17日印发的《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哈发〔2004〕8号)同时废止。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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